谈谈国外物业税征收办法

[ 2010-04-08 09:12:07 | 作者: admin ]
字号: | |
p.s.征收物业税绝对可以抑制房价,关键是征收费用要高,不痛不痒绝对无法撼动炒房人。
本人觉得应当作如下规定: 以每户家庭计算,超过140平方米的按照市场价的10%每年缴纳物业税即可。
引用
综合媒体1月6日报道,在日前举行的2009中国财税改革年度论坛上,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表示,经过6年多的模拟评税试点实践,按评估值征收物业税从技术上看是可行的。目前国内已经初步建立了房地产数据库,开发了若干套各具特色的评税软件,形成了专家支持队伍,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才,形成了“总体设计、分步实施”的物业税改革思路。

国外通行做法

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,面积大的征税、征重税,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;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,对价值高的征税、征重税,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;按房屋套数分类,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、征重税,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。

按房屋用途分类,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,税负较重,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,税负较轻;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,对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。

加拿大:政府对100%的物业征税。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,对自居、退伍军人、老人、残疾人等有优惠。

法国:政府采用土地年度税的形式征收不动产税。

荷兰: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课征的财产税,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。

美国:拥有房产后每年交不动产税给州政府。各州税率有所不同,幅度在房产价值的1%到2%之间。

澳大利亚: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按0.3%到1%征收。
评论Feed 评论Feed: http://blog.xg98.com/feed.asp?q=comment&id=1376

这篇日志没有评论。

此日志不可发表评论。